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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6金沙登录入口教学督导条例(试行)
作者:    日期:2015-05-17 16:24: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使教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此,决定建立教学督导制度,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本校教学行政领导部门对教学活动的行政监督,它是本校教学活动检查评价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对本校各教学部门和人员的教学活动、各教学辅助部门和人员的教学辅助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校教学行政领导部门对教学活动所制订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范围是:本校各教学部门(包括各系部、教研室等)、教学人员(包括专职教师、行政兼教人员、返聘、外请教师等)的教学活动及教学辅助部门和教学辅助人员的教学辅助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 教学督导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本校有关制度为指导原则。

第六条 教学督导的执行机构是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会督导室开展具体日常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体系中的一个检查、评估、咨询、督导组织,是校长、分管副校长和教务处在教学管理工作上的参谋和助手,也是教师直接参与教学管理的组织形式。教学督导委员会及督导室的具体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向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各教学部门和个人、各教学辅助部门和个人,提供“教”与“学”的信息,并有针对性地就各项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每个成员每月亲临课堂参加检查性听课不少于8课时,每学期不少于40节。在深入课堂听课过程中,要检查任课教师教学思想是否正确,教学方法是否得当,教学素养是否深厚,教学效果是否良好。具体而言,在深入课堂听课过程中,要检查本课程是否有教材,教材是否适用;有无教学大纲,任课教师是否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广度,讲清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教学进度是否合时,有无擅自停课、漏课情况;教师是否自觉遵守教学纪律;教师的仪容仪表、语言表达、板书情况及多媒体使用情况如何;学生的出勤情况、 秩序及学习情况如何等。

2、将听课检查的结果按教务处印制的《教学检查听课记录表》的内容要求,做好听课记录,定期汇总后交教务处。

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研究学校教学与教改工作,将听课记录及收集的有关教学情况汇总,根据教学规定要求指标,做出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性建议。

4、定期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教学和教改工作的咨询意见。

5、具体指导和督促教研室的教学工作。

6、对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7、总结督导经验,积累督导资料,建立督导档案。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成员为教学督导。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教学督导由校长聘任,聘期2年。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教学督导选举产生。教学督导必须具备下列任职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和教学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广播电视专业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础技能,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

3、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爱护关心学生,办事公正,认真负责,客观求实。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

5、身体健康。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成员具有以下职权:

1、列席被督导部门的有关部门;

2、要求被督导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3、对被督导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4、对违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以制止;

5、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教学检查报告,将作为各种教学评比、奖惩和晋职升级以及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是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和科学管理的需要,是提高教学质量、深入进行教学改革的需要,也是加强教风、学风建设、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的需要。全校各教学部门和人员、各教学辅助部门和人员对教学督导工作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不得已任何理由拒绝或敷衍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检查和督促,对教学督导委员及其成员提出的各项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性意见和建议,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予以落实或做出改进性计划。必要时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可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被督导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拒不执行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督导措施的;

2、阻挠、抗拒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成员正常行使职权的;

3、打击、报复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其成员的。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其督导资格: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造成重大督导失误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三条 受聘的教学督导人员由学校按听课时数给予一定的报酬(标准另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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