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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6金沙登录入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18-05-17 16:27:13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保障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有关人员等,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并导致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或教学质量,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

二、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

1.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为: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纪律、考试作业、教学管理、教学后勤保障等方面。

3.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分为三级: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

三、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1.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

2)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以致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伤亡事故;

3)无故旷教并造成严重影响;

4)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5)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5分及以上;

6)除上述情节外,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2.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调课或无故缺课;

2)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更改专业教学计划;

3)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在10分钟及以上;

4)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l/4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l/4以上;

5)按教学大纲有关规定应布置作业的课程,而任课教师整学期都未布置作业;

6)教师未按规定向课程所在教学部门报送上课学生平时成绩;

7)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 l/2考程结束;

8)开课部门出现试卷质量或数量等问题未及时纠正,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9)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0)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考试合格标准;

11)因管理不善,或事先不通知,停电、停水致使正常教学活动无法进行(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12)未经批准,安排不具备教学资格人员上课或代课;

13)对本部门学生违反教学纪律(含考试纪律)不作调查,或不作处理,或对学生违纪无原则地从轻处理;

14)明显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做“老好人”,或为学生违纪提供方便,或学生违纪后又以各种方式和理由为学生开脱责任,或擅自为学生开脱责任签署意见或作虚假证明;

15)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系(部)或部门隐匿不报;

16)除上述情节外,其它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3.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擅自删减课程内容或擅自改变教学进度;

2)没有教案和其他应有而未准备的教学材料;

3)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在10分钟以内;

4)按规定明显须扣除平时成绩(如学生明显违反纪律等)而任课教师不予扣除;

5)教师上课使用通讯工具,或上课抽烟;

6)开课部门不按要求或故意拖延填写、上报教材选用审批表;

7)监考人员在监考前未按要求清场;

8)考试过程中,经巡视人员发现有明显违纪情况,而监考教师未发现;

9)允许证件不齐全的学生参加考试;

10)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看书报杂志或聊天、打瞌睡,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1)无正当理由以各种借口拒绝接受监考任务;

12)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13)考试结束后,不按规定填写、上报考场登记表;

14)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

15)已到上课时间,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等教学场馆;

16)不按各专业教学大纲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

17)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或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8)除上述情节外,其它影响教学的事故。

四、教学事故受理

1.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受理并报教务处备案,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或处理。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对是否为教学事故有疑问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部门领导应及时向教务处报送,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向教务处报告或举报。教务处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以公示的形式予以认定。

2.教学事故受理与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三份(所在部门提供,或教务处直接填写);

2)事故嫌疑人情况说明;事实清楚的可不要求事故嫌疑人作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五、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1.认定程序

1)教学部门填写或教务处直接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登记表》,教学部门提交或教务处直接整理相关材料。

2)教务处审核,并根据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3)各级教学事故认定权限分别为: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认定,并以“公示”的形式通报全院。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认定,并以“公示”的形式通报全院。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务会议认定,并以“公示”的形式通报全院。

2.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部门如下处理:

一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取消事故责任人教学资格两年,并扣除事故责任人教学津贴1000元。由教务处抽查到的教学事故,还要扣除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学津贴3000元/人次。由各教学部门自查到的教学事故则免于扣发教学部门津贴。

二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扣除事故责任人教学津贴500元。由教务处抽查到的教学事故,还要扣除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学津贴2000元/人次。由各教学部门自查到的教学事故则免于扣发教学部门津贴。

三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扣除事故责任人教学津贴200元。由教务处抽查到的教学事故,还要扣除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学津贴1000元/人次。由各教学部门自查到的三级教学事故,在及时向教务处报送并经同意后的情况下,可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扣除事故责任人教学津贴200元,免于扣发教学部门津贴。

2)“限期整改”期最长时限为一学年,整改期间不能担任或限制担任课程教学任务并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可取消教学资格或再次限期整改。

3)一学期或学年内有两次以上教学事故者,从重处理。

4)取消事故责任人本年度全院性各项奖励的参评资格,并与职称评聘、年度考核挂钩。

六、其他

1.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部门或部门集体代替。

2.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部门应在事发后及时受理并在三天内向教务处报送;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对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或已发生教学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由相关教学部门行政一把手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共同承担相应的教学事故责任。

3.学院有关部门在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部门或个人不配合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均按高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本部门对无理取闹、谩骂攻击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等非正当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扣除事故责任人和该部门同级教学事故两倍以上的教学津贴。

5.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教务处提出,由教务处或学院按规定权限组织复议,申诉期限为“公示”下达之日起一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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